前段时间研究了一下大清律例关于上访的部分,从微博编辑出来摘录如下:
告御状一律按冲突仪仗治罪,怎么治没查到。但擅入午门长安门喊冤,虽实也要枷一个月仗一百,不实则仗一百发边远地区充军。跪午门或打长安门内的石狮子鸣冤的按擅入禁门诉冤例治罪,打正阳门石狮子的按损毁御轿例治罪,均枷一个月
打石狮子鸣冤到底是个啥行为艺术……
越级上告者先笞五十;拦车驾告状,如所告不实仗一百,若实免罪,但拦车驾的时候弄的动静大,也要按冲突仪仗例治罪
这个冲突仪仗例,出现了两次,具体怎么治罪没查到,估计跟上文的枷一个月差不了太多。
下面这个我句读一下:
如有在刑部、都察院、步軍統領各衙門前故自傷殘者,拏獲嚴追主使教唆之人與自傷未死之本犯,堩照在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自刎縊例,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餘人再減一等;如自戕之犯身死,亦究明主使教唆及預謀各犯分別治罪,儻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老实说。。。自戕的减一等让人有点意外啊,本朝肯定是加一等入罪,没找到传说中民告官虽实也要仗一百流三千里的出处
进京告状先要问你地方判过没有,地方没判遣返回地方,如果判了复查发现案情没大出入按例治罪,有大出入又重要的案子重新查办,没在地方判过慌称判过的按污告加一等治罪
如果有罪之人说要面见皇上才肯申诉,罪加一等,后面的例子挺有参考价值:
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罪應極邊煙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本罪已至發遣無可復加應在遣配用重枷,枷號三箇月者再加枷號三箇月,應枷號一年暨一年六箇月者各再加枷號六箇月。
后边还有斩绞监候的改立决之类
后来跟lp说这个,她听了几条问本朝是沿用大清律例来的吗?然后又问大清律例怎么来的,我说大概是拿大明律例改的吧……
相视莞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