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研究了一下大清律例关于上访的部分,从微博编辑出来摘录如下:
告御状一律按冲突仪仗治罪,怎么治没查到。但擅入午门长安门喊冤,虽实也要枷一个月仗一百,不实则仗一百发边远地区充军。跪午门或打长安门内的石狮子鸣冤的按擅入禁门诉冤例治罪,打正阳门石狮子的按损毁御轿例治罪,均枷一个月
打石狮子鸣冤到底是个啥行为艺术……
越级上告者先笞五十;拦车驾告状,如所告不实仗一百,若实免罪,但拦车驾的时候弄的动静大,也要按冲突仪仗例治罪
这个冲突仪仗例,出现了两次,具体怎么治罪没查到,估计跟上文的枷一个月差不了太多。
下面这个我句读一下:
如有在刑部、都察院、步軍統領各衙門前故自傷殘者,拏獲嚴追主使教唆之人與自傷未死之本犯,堩照在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自刎縊例,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餘人再減一等;如自戕之犯身死,亦究明主使教唆及預謀各犯分別治罪,儻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老实说。。。自戕的减一等让人有点意外啊,本朝肯定是加一等入罪,没找到传说中民告官虽实也要仗一百流三千里的出处
进京告状先要问你地方判过没有,地方没判遣返回地方,如果判了复查发现案情没大出入按例治罪,有大出入又重要的案子重新查办,没在地方判过慌称判过的按污告加一等治罪
如果有罪之人说要面见皇上才肯申诉,罪加一等,后面的例子挺有参考价值:
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罪應極邊煙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本罪已至發遣無可復加應在遣配用重枷,枷號三箇月者再加枷號三箇月,應枷號一年暨一年六箇月者各再加枷號六箇月。
后边还有斩绞监候的改立决之类
后来跟lp说这个,她听了几条问本朝是沿用大清律例来的吗?然后又问大清律例怎么来的,我说大概是拿大明律例改的吧……
相视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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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195.00衝突儀仗[凡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儀仗之內即為禁也]
1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內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道旁]以待[駕過]其[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2若有申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
3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衝入紫禁城門內者[守衛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并以不應重律論罪]